行政判決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行政判決如何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