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於行政處罰標準合理嗎?

一、低於行政處罰標準合理嗎?

低於行政處罰標準合理嗎?

低於行政處罰標準是不合理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某些行政處罰實施權委託給其他機關或組織,但對於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則只能由法定行政機關行使,不得委託其他機關、組織代行。

行政主體進行委託時,受委託方必須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委託:

1、相應的機關、組織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營利目的;

3、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應業務的工作人員;

4、具有對違法行爲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受委託的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並接受委託行政主體的監督,不得再行委託。委託方對受委託方實施處罰行爲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或者法律中要求停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行政處罰的標準各省市地區必須要嚴格的執行,不能低於標準也不能高於標準,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行爲,因此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否則將會導致給出的行政處罰結果結果是不公平的或者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這兩種情況都極有可能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