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撤銷行政處罰

如果要對行政處罰進行撤銷,必須滿足撤銷的條件,如果行政行爲合法要件並不具備,那麼該行爲是可以進行撤銷的,如果行政行爲不適當也是可以進行撤銷的。
行政行爲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爲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爲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爲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爲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2)行政行爲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爲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爲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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