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證據確認都有哪些依據

在我國的法治管理下,任何事件的辦理都需要相關的證據作爲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也是如此,需要較強的證據來證明這類處罰的合理合法性。那行政處罰都需要哪些證據來證明呢。下面小編就行政處罰證據確認都有哪些依據,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行政處罰證據確認都有哪些依據

一、行政處罰證據的概念:

所稱行政處罰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符號、標記、圖象、聲音及其載體、實物和其他材料。這裏講的證據是指經過查證屬實的文字、符號、標記等等能定案的證據,凡未經過查證屬實的各種證據形式應該稱爲證據資料或者證據材料,這些材料在未查證屬實之前可能是虛假的,當然不能直接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的特徵:

證據有三大基本特徵即: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事實是必須伴隨着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是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爲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實勝於雄辯。正確認識證據的客觀性對於我們實踐辦案具有重要的意義,一就是我們辦案人員不能把個人主觀的判斷、或想象、假設、推理、臆斷、虛構等等作爲定案的證據適用。二是按照客觀性的要求,證據必須要有正確的來源,對於那些馬路消息、小道新聞、道聽途說等等,我們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二)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繫,並對證明案件具有實際意義。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即不是證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調取證據的主體合法,也就是說我們調查取證的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辦案),辦案人員的主體資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辦案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辦案人)。

2、取得證據的程序要合法。

抽樣取證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抽樣的工具,抽樣的方法,盛裝樣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樣品的容器等等。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或者查封扣押財物等強制措施時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法律有規定的我們纔可以採取封存扣押等措施,並事先取得主管領導的批准並製作相應的文書送達當事人。當然有例外的就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還有就是強制措施的時間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限,否則也會導致證據無效。

3、證據的形式要合法

即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

三、證據的種類和分類(法定種類和學理分類)

(一)證據種類也稱證據的法定種類: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種類

國家局28號令把證據分爲以下7種法定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證人證言

4、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5、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

7、現場筆錄、勘驗筆錄

(二)學理分類 證據的學理分類就是證據法學上對證據所做的理論上的分類

學理上的分類有很多種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本證與反證等等這裏不一而足。

因爲有些分類是理論上的深入研究,根據我們辦案實際能經常應用到的我着重和大家介紹一下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還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先說說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1、根據證據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把證據分爲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所謂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這裏講的來源於案件事實,指證據是在案件事實的直接作用下或影響下形成的,所謂來源於原始出處是指證據直接來源於證據生成的環境。如:我們在現場查封扣押的從事違法行爲使用的工具、違法產品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

所謂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取的證據材料。經過複製、複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如:各種複製件,複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等。

需要說明的是區分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標準是證據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者原始出處而不能以證據本身的表現形式是否爲複製品來劃分。

如:非法印製的商標,是經過複製或複印的,但不能認定爲傳來證據,還有複寫生成的合同,購物發票

在進行這類處罰的證據確認時,不能根據一些小道消息或者辦案人員的武斷判決來確定這類事件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收集,進行認真的比對和當事人的確認後,才能對這類證據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