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訓誡

行政處罰 訓誡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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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派出所的訓誡不是行政處罰嗎?

訓誡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以上就是根據規定訓誡不是行政處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