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