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案件追訴時效是多久

治安管理處罰是屬於行政處罰的措施並不是刑事處罰,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是不適用追訴時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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