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行政聽證程序是什麼?

一、舉行行政聽證程序是什麼?

舉行行政聽證程序是什麼?

行政聽證程序是: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制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支援;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二、行政聽證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在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羣衆、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並經當事人質證,不能以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爲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堅持聽證程序公開原則時還要注意掌握例外規定,如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

(二)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爲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對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事先告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四)案卷排它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要以案卷爲根據,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爲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己證據的權利。

行政聽證是在雙方當事人針對某一糾紛無法達成一致的時候需要行政機關進行的一項行爲,聽證會是需要公開進行的,雙方也有權進行辯論以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如果對於最終的裁定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