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我國的普法知識教育基本上是從學生時代就開始了,當然,我們每個人所處的不同階段其實也是需要一直學習這些法規來充實自己的,因爲將來大家要立足於社會的話沒有這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常識不僅會被他人看第一眼,就算別人欺負了自己,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到現在爲止仍然有少部分人還是不瞭解行政處罰的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的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的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 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 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 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 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 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爲的 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爲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 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透過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權可以是任何行政機關(包括有處罰權和被授權行使行政處罰行爲的機關)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爲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爲人違法行爲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爲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爲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佔有的,透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爲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爲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爲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爲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實際上,行政處罰的機關不是簡單的用一句話就能全部詳細的給大家介紹出來的,只能簡單概括爲國家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無論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都帶有國家單位的色彩,哪怕是村委會或者鄉政府對本村村民作出的罰款或是其它處罰性質的,任何的民間社會團體都沒有行政處罰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