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正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一)立案審批表;(二)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四)送達回證;(五)聽證筆錄;(六)證據材料;(七)財物處理單據;(八)其它有關材料。副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二)調查終結報告及批件;(三)覈審意見;(四)聽證報告;(五)其它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