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司法程序後行政處罰中止

進入司法程序後行政處罰中止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爲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爲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進入程序的行政處罰可以中止嗎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當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隨意中止執行。如果當事人申請中止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和事實進行審查。


    一是審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屬實,應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其所說的理由屬實;


    二是要審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條件。只有事實屬實,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纔可決定終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而且,中止期屆滿,應繼續執行。


    行政案件中終止調查和不予處罰適用範圍的區別


    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爲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爲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爲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刑訴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透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法律給所有人的形象應該是不容許任何的妥協和隨意改變的形象的,所以想要讓已經開始的行政程序突然因爲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中止無疑是對法律權威的侵犯,但是如果有確實的理由必須中止的也應該提請相關的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