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有期限嗎?多久?

罰款、沒收財產、責令停業,這些都屬於行政處罰的形式,我們都知道罰款了,那肯定不存在退還的情況,但如果被責令停業了,商家肯定希望能有機會再營業,這就要從行政處罰的時效性來分析了。那麼,行政處罰有期限嗎?具體時間是多久?

行政處罰有期限嗎?多久?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爲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第一,在該違法行爲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爲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爲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爲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爲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第三,對於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裏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爲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爲,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爲,這些違法行爲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爲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爲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爲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後一個違法行爲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爲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是兩年,也就是說行政處罰並不是所有的處罰形式都可以無限期的執行,被責令停業這類行政處罰並不是一直有效,只要店鋪整頓好了,檢查透過且不再犯法,那麼還是可以繼續營業的,這也給與了商家改過的機會,懂得法律的嚴厲,也明白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