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與毆打他人有關的條款有:第二節第二十六條,第三節第四十三條。第二節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