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觸犯治安處罰

可以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爲包括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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