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有效嗎

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有效嗎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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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行政處罰分爲:口頭警告,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證。行政處罰運用與執行

道路運輸違法行爲的當事人發生兩項以上違法行爲的,應分別處罰。

對當事人在同一運輸過程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政機構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時,應責令違法行爲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的,道路運政機構必要時可以暫扣道路運輸牌證,簽發待理證,允許車輛繼續營運,並指定違法行爲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檢查。

道路運輸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道路運政機構實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文書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天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政機構可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