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必須先申請複議的,可以起訴。1、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