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行政複議時效的後果是什麼?

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申請超期原則上不予受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爲不服,認爲存在損害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與訴訟時效的規定形式相同,行政複議同樣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如果超過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有關部門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超過行政複議時效的後果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超過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申請一般來說複議機關是不予受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爲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過期申請的,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法律作出行政複議期限要求這樣規定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促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時行使行政複議權,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維護;二是爲了保證行政效率,及時處理行政爭議,以使行政機關能夠對快速發展的現代社會進行有效的管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綜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間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才予受理,否則,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