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勞動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勞動訴訟的程序

超過勞動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1、起訴要件及內容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2、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爲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二、什麼是勞動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又被稱爲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如權利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會判決權利人勝訴,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三、超過勞動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勞動爭議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發生仲裁時效中斷時,已經進行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這裏的 中斷時起應理解爲中斷事由消除時起。如權利人申請調解的,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如達成調解協議,自義務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等。

2、勞動爭議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象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種情形:

①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

②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勞動者向部門或者工會反映用人單位違法要求,請求保護休息權利;也可以是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勞動者向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答應支付。

這裏需要注意,認定時效是否中斷,需要由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證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