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下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中斷下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中斷下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是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以下特殊情況除外: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都是爲了維護權利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因爲民事糾紛其實還是建議大傢俬下協商處理的,但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無論是透過哪種方法處理當前的矛盾的,都一定要在法定訴訟時效之內就儘快落實相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