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具有強制性

行政複議具有強制性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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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具有強制性嗎?你們可以說明嗎?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爲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2]  。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爲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爲爲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爲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爲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爲申請人,行政複議具有強制性嗎以行政主體爲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爲處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