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訴訟判決

行政複議訴訟判決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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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行政複議的判決結果不服,請問行政複議不服怎麼告?

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定情形外,行政相對人對並非終局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上是行政複議不服怎麼告的解決途徑,但是最終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爲究竟如何裁決,由司法機關決定。
對於一般的行政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爲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不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依照《行政複議法》作出最終裁決。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人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外國人對依照該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該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決定。其他境外人員對依照該法規定對其實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該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爲最終決定。對於這些法律規定爲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