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應當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行政複議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