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民政行政複議?

如何申請民政行政複議?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啓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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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1、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2、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覈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