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訴訟的區別

生活中,我們每天都受到各種各樣行政部門的監督。比方說個體戶在進行營業的時候,需要依法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當個人收入超過國家的起徵點的時候,需要依法繳納相應的稅款。

行政複議和訴訟的區別

但是,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管理的時候,難免會出現失誤,造成了當事人了金錢財產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損失啊。

此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行政仲裁,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進行處理。

以上三種均屬於我國的行政司法的內容。公民可以透過求助或者是訴訟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重要法律途徑。而他們具體又有哪些不同呢?

行政仲裁,和一般性的仲裁一樣,有第三方的參與。

他指的是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作爲第三者的身份客觀的,依法的對其內部所發生有關的行政爭議,透過調查進而做出最終裁決,這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爲。簡單的說,就和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但是無法進行協調時,此時我們可以尋求具有相關管轄權的政府提出申請進行行政裁決。我們可以發現,他有行政機關的參與,但是是作爲第三方的角色調解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如常見的勞動仲裁

行政複議則是指:

1.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基於行政爭議的特定方當事人所提交的申請,對對方的當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合理,合法。同時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裁決,它也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爲。

2.在這裏他涉及了兩個個體,一個是當事人,另一方爲政府機關。

3.當我們對政府機關所作出的某一個執法行爲感到不滿,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時候,此時我們可以由作出行政執法行爲的上級申請進行裁決。他所要解決的是個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此時行政機關不再扮演一個第三人的角色,而是其中的參與者,雙方引發的矛盾爲具體的行政執法案件。而進行審查的則是該機關的上級機關。

行政訴訟具有終局性。

1.它指的是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行某一政行爲不滿或者是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有關的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由法院對具體的行政行爲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客觀公正的審查,同時做出相應的裁決。

2.即當我們對政府機關的某一個執法感到不服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已經進行行政複議的。被告爲複議機關。

以上就是關於三者之間的簡單介紹。

同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作爲處理方式之一,雖然目前沒有明確統一的規範性檔案來進行調整。但是其在程序,或者是受理等方面更加靈活機動,其應用範圍也更加的廣泛,未來將大規模運用。

以上就是關於行政複議和訴訟的區別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