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事項可以嗎

一、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事項可以嗎

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事項可以嗎

可以。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在複議機關受理案件前,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復議請求,也可以撤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二、行政複議程序

A、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B、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爲受理。

C、 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透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D、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向行政複議的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一般在複議機關受理案件以前,申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復議的請求或者是選擇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