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房產證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律師解析:以房產證相關事由提起行政複議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口頭申請的情形下,複議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口述資訊進行記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