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和訴訟的區別

複議和訴訟的區別:
1、申請主體不同:複議的申請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而訴訟的申請主體是上一級人民法院。
2、申請程序不同:複議是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而訴訟是重新審判的活動。
3、訴求內容不同:複議是對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而訴訟是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公安行政複議機構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制發《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複議和訴訟的區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對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