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貼的罰單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不該貼的罰單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不該貼的罰單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1、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限,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爲第二日起計算,申請時限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終止之日。

2、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申請人認爲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五)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二、行政複議的結果有哪些?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透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爲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爲。

交管部門在罰單當中一般都寫清楚了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但部分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果違規濫用職權,比如對同一輛機動車,因同一違法行爲反覆貼罰單的話,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當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