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第三人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我國的第三人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嗎?

我國的第三人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嗎?

第三人可以透過兩種方式參加:一是由複議機關通知參加;二是申請參加。第三人不參加行政複議,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1)通知參加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構認爲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可以通知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2)申請參加

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法》第十條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同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沒有明確指明第三人能否作爲行政複議申請人。

二、第三人的相關規定包括什麼?

行政複議第三人,是同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參加行政複議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設定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使同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關的法律爭議得到統一解決,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得到法律救濟。

(1)在主體上,第三人是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在實體權利義務上,第三人同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即具體行政行爲對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影響,。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是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在行政複議過程中享有獨立的複議權利,其權利的行使不因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行使權利的改變而改變。如第三人享有同申請人相同的委託代理人的權利、委託鑑定人的權利、查閱資料的權利等。

(3)在程序上,第三人在行政複議開始後終結前,經過申請或者複議機關決定參加行政複議。

(4)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構認爲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可以通知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5)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6)第三人不參加行政複議,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第三人作爲利害關係人,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作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均有權向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這充分體現了《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宗旨。第三人能提起行政複議,需要在法定的複議期限內,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複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