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行政複議程序

信訪行政複議程序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啓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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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複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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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分爲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1、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

2、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爲的效力。

3、複議申請的撤回。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