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承包合同對方無法履行怎麼處理
民法典規定,對方無法履行承包合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爲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爲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信用;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階段爲解除合同。
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承包合同後,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的,會構成合同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並且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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