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行政複議權的實施有哪些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稅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稅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纔會得到受理。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國稅行政複議權的實施有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稅行政複議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你好,國稅行政複議權的實現方式如下

(一)“先議後訟”與“或議或訟”[1]

稅務行政複議以稅務爭議爲處理對象,是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所謂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是指其作出的外部具體行政行爲,不包括對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管理所實施的內部具體行政行爲。按照規定,稅務複議機關必須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樹立依法行政觀念,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忠於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實施,堅持有錯必糾。在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協調上,中國現行稅法分別規定了“先議後訟”與“或議或訟”兩種情形。

前者即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爲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者即對於稅務機關征稅行爲以外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起訴。體現在法律上就是現行《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

1.獨立複議原則。稅務行政複議權只能由複議機關行使,其他機關或組織不能主持稅務行政複議活動。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複議權不受司法機關或社會團體、組織的干預。

2.一級複議原則。稅務行政複議權由引起爭議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行使,當事人不得越級提出複議申請。同一案件的行政複議只進行一次,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起訴,但不得再向同一複議機關或其上級複議機關重新提起復議。

3.不停止執行的原則。在稅務行政複議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除非被申請人或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或者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或者法律規定停止執行。

4.不實行調解的原則。複議機關不能主持、協調雙方當事人透過自願、協商、達成一致來結束複議案件,解決稅務爭議。但對於複議案件有關賠償的部分,有民事爭議性質的可以透過調解解決。此外,還需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三)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

根據中國現行稅法規定,稅務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