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制度的特徵

行政賠償制度的特徵

只有違法行政行爲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爲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爲違法爲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爲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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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徵有法定性、救濟性、懲罰性。

1.法定性。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均是法律規定的。

2.救濟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這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功能,透過賠償,使受害方的損失得到填補,受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

3.懲罰性。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製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而透過責令婚姻侵權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使侵權者不僅未因其侵權行爲獲益,還應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