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與特徵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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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中代執行的概念和條件

概念:又稱“代履行”。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該義務可由第三人代爲履行能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由第三人代爲履行,費用由義務人支付。例如,拆除違章建築時,人民法院可先請人代爲拆除,再由義務人支付費用。條件:1、代履行的義務一般是作爲義務2、必須是可以由他人代爲履行的,不能是人身性或金錢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