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採取強制方式,以迫使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的行爲或制度。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爲。其特點表現爲:

一是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

二是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

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劃分級別管轄與區域管轄的標準在於:確定管轄法院是在上下級之間的權限分工還是同級而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分工。

(1)級別管轄。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級別管轄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對中級法院管轄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舉式”,如海關案件、專利權案件等。

級別管轄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原則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2)區域管轄。它要確定的是,一個行政案件應當由哪一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其標準是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物與法院轄區的關係。

行政訴訟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區域管轄。區域管轄是指該行政案件歸哪個地區的法院管理,根據訴訟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確定區域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的劃分,級別越高,管轄權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