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專利法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專利法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 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越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爲在起訴之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的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人 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兩年時效之後提起訴訟,如果該專利權在有效期 內,人民法院仍應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賠償要求可從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即超過兩年部分不予支援,兩年規定時效之後的仍應判決,以確保專利人 的權益和對侵權者的懲罰。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確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援的時間規定,越過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援,侵權人也不會因侵權而受到 制裁,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計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關鍵,在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

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侵權行爲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侵權行爲在客觀上存在着知 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於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後知道了也應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如兩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 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於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後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

專利權在產生一些糾紛的時候,可以透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但是如果當事人想要進行訴訟的話,在起訴的時候需要明確一下自己的訴訟請求,提起訴訟的時間是否超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