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中原告如何去追加被告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爲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二、行政訴訟中原被告訴範圍有什麼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的範圍如下:
一、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如果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則其近親屬可以作爲原告起訴;如果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範圍如下:
一、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
二、如果是對複議案件訴訟的,則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如果因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起訴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三、如果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四、如果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三、行政訴訟中複議機關如何去應訴
複議機關作爲被告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應對行政訴訟。
一是複議機關要寫好答辯狀。答辯狀是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訴訟文書;
二是複議機關要整理好證據材料。行政訴訟是全面審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訴狀提出哪些問題,複議機關都要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合法的所有證據;
三是複議機關要按期提交答辯狀以及證據材料。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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