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什麼原則?

一、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什麼原則?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什麼原則?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於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賠償訴訟起訴條件

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爲的受害人。作爲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可以作爲原告提起訴訟;作爲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執行行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賠償訴訟,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賠償爭議必須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賠償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爲2年,從侵害行爲被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併請求賠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的原則,法院根據賠償的請求人進行雙方的協商還有調解,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條件包括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