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保險保什麼內容

一、訴訟保全保險保什麼內容?

訴訟保全保險保什麼內容

訴訟保全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生效後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二、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三、財產保全提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提出申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由上可知,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後,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保險屬於商業保險,這種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比較特殊,主要是在訴訟活動中,也並非任何情況下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而且,法院通常也是審查過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後,符合法定條件的纔會採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