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只能當事人申請嗎
行政複議一般只能由當事人申請,如果當事人是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1、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爲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可以由近親屬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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