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有效
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但是,《程序規定》對超出規定期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首先,《程序規定》是一部程序性規章,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都必須嚴格遵守《程序規定》的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其次,不能因《程序規定》沒有明確規定超出規定期限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而得出片面的結論。舉例而言,《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同樣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一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有違這一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一律以違反法定程序爲由予以撤銷。
二、行政處罰的流程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
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爲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報告。
4、審查、決定:
法制機構依法審查、覈實並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事先告知。
6、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
在超過期限之後作出了行政處罰原則上來說是沒有效的,按照相關的程序規定,在案件立案之後,90個工作日之內應該就給出確定的,如果案情比較複雜的經過一些部門的允許批准可以延長30天,如果還有其它方面的疑問,歡迎到本站網做相關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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