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代理範圍

行政訴訟的代理範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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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的法定代理,是爲無訴訟行爲能力的當事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政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的主要特徵:

1、代理權的產生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沒有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絕。應當指出,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只適用於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個人進行訴訟,而不適用於法人、其他組織或作爲被告的行政機關。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和監督責任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着親權或監護關係。

(二)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而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爲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爲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爲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委託代理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這爲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提供了便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代爲訴訟的,應當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明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加以覈實並記錄在卷。被訴行政機關或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覈實的,視爲委託成立。如果解除或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三)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無訴訟行爲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

的人。

指定代理的特點:

1、指定代理的被代理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

2、被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無代理能力,或者法定代理

人互相推諉的;

3、由法院指定。

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由法院指定的,仍然是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