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責範圍
(一)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二)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儲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鑑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鑑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四)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