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延期舉證的問題有哪些

行政訴訟延期舉證

行政訴訟延期舉證的問題有哪些

一、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原告(第三人)應在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未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供證據。如果在前述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爲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將視爲被訴行政行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原告(第三人)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原告(第三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說明理由,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但被告同意質證的除外。原告(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將不予接納。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將視爲被訴行政行爲沒有相應證據。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二、原告(第三人)須提供的證據材料

原告(第三人)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還應當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第三人)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第三人)也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爲違法的證據。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並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爲合法性承擔舉證的責任。

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在人民法院組織交換證據程序中,原告(第三人)應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

三、證據的分類

當事人可按照《證據規定》的要求,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以及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作出明確標註,並向法庭說明,由法庭予以審查確認。

證據清單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名稱、證明對象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清單。

四、申請法院調取證原告(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原告(第三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調取證據申請書應寫明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內容以及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被告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應寫明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寫明擬調取證據的內容以及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證據保全

當事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範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申請保全證據,應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

五、鑑定原告(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鑑定意見可能有錯誤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認爲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存在《證據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如果當事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意見予以認定的,你方將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六、證人被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當事人提供的證人、鑑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七、被告補充證據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有權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在人民法院組織交換證據程序中,被告應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

八、法律責任當事人如果有僞造、隱藏、毀滅證據,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原告(第三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被告如果對處罰、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透過本站小編的介紹相信朋友們已經明白行政訴訟延期舉證的步驟、時間、如何寫的問題。小編溫馨提醒當事人在積極尋找證據的同時,別忘了注意行政訴訟延期舉證的申請,以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當然也不能僞造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