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要不要複議前置?

一、行政不作爲要不要複議前置?

行政不作爲要不要複議前置?

不是的,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前置只有以下幾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二、行政不作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政不作爲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1、申請要件

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爲的合法申請。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爲標準,行政行爲可分爲依職權的行政行爲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爲兩類

2、職權要件

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權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爲,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權限範圍內。

3、期限要件

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爲。行政主體爲一定行爲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複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

綜上所述,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去政府部門辦事,如果遇到不作爲的情況,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請訴訟,這兩個程序沒有前後順序,也就是說複議並不是前置程序,當然,從實踐上看,一般是先去申請複議,辦這個手續比訴訟簡單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