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何種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行政訴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在行政訴訟中,何種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爲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二、行政訴訟程序怎麼走

1、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組成合議庭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6、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