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一、哪些情況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哪些情況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

(5)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6)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7)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8)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與其他程序的區別

1、與簡易化程序的區別。在外國民事訴訟理論中,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間存在一個過渡性程序,即簡易化程序。簡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運作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程序上的特殊現象,本質上屬於普通程序的組成部分。比如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書面答辯狀、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供證據材料、在證據交換期日不到庭參加證據交換、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從而導致民事訴訟無法按照直接言詞原則進行,對此在程序處理上可採取相對簡化的審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決程序),這就是簡易化的程序。

2、與特別程序的區別。特別程序主要適用於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單純確認某一事實或者法院依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而宣告婚姻無效,或者對企業進行清算,指定監護人或者財產管理人等。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特別程序有: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當中都存在簡易程序,這裏的簡易程序指的是審判上的簡易,行政處罰當中也有簡易程序,這裏的簡易程序是指處罰程序的簡易,民事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只能適用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