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什麼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的審理有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之分。相對於普通程序來說,簡易程序案件的事實會更清楚,案件當事人雙方的爭議也不大,同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十分明確,這些案件可以以簡易程序來處理,這類案件在三個月內應審結。那麼,什麼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說明。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離婚案件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局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爲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3)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爲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4)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哪些離婚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2)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爲,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3)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爲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衆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爲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5)人民法院認爲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在與離婚有關的訴訟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案件的事實沒有爭議,雙方也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但它只能處理一些簡單的案件,如果該離婚案件涉及到的事項較多,法院認爲在三個月內能審結的,可以用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