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簡易程序什麼時候纔可以適用

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局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
只要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離婚訴訟簡易程序什麼時候纔可以適用

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