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訴訟離婚適合簡易程序

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會根據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瑣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哪種訴訟離婚適合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